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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04民初2524号 原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的商铺租金50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商铺租金的逾期违约金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以上费用合计为60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路××号楼××号商铺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租期、租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被告承租商铺面积为180平方米,租赁金额70元/平方米/月,月租金总额12600元,商铺年租金总额为151200元。《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被告仍占有使用商铺并进行经营。后被告与原告无任何沟通私下搬空商铺,导致房租拖欠未交清。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短信催要,后被告于2024年3月31日前微信承诺支付租金,于2024年4月2日微信回复承诺与原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此后被告既不回消息也不接电话。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商铺租金。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商铺租金的逾期违约滞纳金1000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30日,原告某某化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路××号楼××楼,商铺租赁面积1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租金价格为70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12600元,租金按半年预缴,每半年到期前一个月缴清,缴费金额为75600元。合同4.2约定,押金15000元,于2023年1月1日缴清,租赁期满后6个月无息退还;合同8.5约定在商铺租赁期间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6)拖欠商铺租金累计两个月及两个月以上的。案涉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某某化公司缴纳押金15000元。案涉房屋2023年度租金被告已付清,被告***于2024年4月底离开案涉房屋,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另查明,因疫情原因,原告某某化公司给被告减免案涉房屋2023年1月份的商铺租金。 以上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免租申请、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系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被告作为案涉合同相对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案涉《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自《商铺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仍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2024年4月,故,被告与原告某某化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形成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并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计算其实际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于2024年4月底离开案涉房屋,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4年2月至4月案涉房屋的占用使用费37800元,被告缴纳的押金15000元予以折抵房屋占有使用费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2280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费用,同时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2800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815元,被告***负担49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