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3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旭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认兰州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4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8元,减半收取38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