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2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国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腊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土默特*****镇蜡铺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土默特**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2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216509元,执行费3148元。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腊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4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已于2024年01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经管站账户冻结,冻结期限24个月(自2024年01月23日至2026年01月22日止)。申请人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内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216509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