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346号
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仁厚镇村(国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辉,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宁,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马志勇,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保定市,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马金成,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勇、马金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二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