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7民初1913号
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仁厚镇仁厚镇村(国防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斗,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二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帅英
书 记 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