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27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仁厚村。
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在本院执行***与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顺昌建筑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冀0627执760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顺昌建筑公司称,(2021)冀0627执7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异议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21存款人民币360000元,该账户为忠辉大厦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劳务费为河北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城国际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根据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发[2020]9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此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21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以保障法律赋予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执行人***未作答辩。
异议人顺昌建筑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一份;2、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定市行政审批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建[2018]549号)一份;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4、中国建设银行标准回单、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各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顺昌建筑公司、征进、河北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19)冀0627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征进给付原告***劳务费334000元,被告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21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1)冀0627执7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21_1存款人民币36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2021年8月5日,异议人顺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异议人顺昌建筑公司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开设了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忠辉大厦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13×××21,并于2021年4月27日,按其与唐县中冀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29293335元)的4%,向该账号存入11717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9年12月30日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对异议人顺昌建筑公司解除冻结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冀0627执76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河北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3×××21_1存款人民币36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史 峰
审 判 员  董永杰
审 判 员  张翼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彬彬
书 记 员  和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