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92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临工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518号南翔汽车城2幢商办综合楼办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9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明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