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2766号
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华店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55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价值共计550,000元。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