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27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华店乡。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27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550,000元。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三多樘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