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81执45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723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促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U3NH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0281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山东吉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2年9月2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于2022年12月6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及人行查控,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查询及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