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新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智新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智新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明。
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黄迎春。
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4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没有订立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业务关系,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是否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围,本案管辖权异议中不予审查。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