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10-1号
原告重庆智新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20285149-5。
法定代表人杨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彪、陈行,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组织机构代码10816242-3。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智新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本案应属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谷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泽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