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37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