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虎电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龙虎电力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