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翔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203号之二
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081927X8,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磁山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058129X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明。
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6元,减半收取4993元,保全费3013元,合计8006元,由原告***龙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尹 靓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