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翔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446号
申请人:***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081927X8,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磁山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058129X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梅山村姚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明。
申请人***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859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龙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859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雪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万佳慧
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