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财保95号
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高碑店市东方路68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8年5月16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韦 苇
书 记 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