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

122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财保122号 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高碑店市东方路68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苏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电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皓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