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龙源催化剂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深圳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254157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莲花路香景大厦裙楼第三层311房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6342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现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0元,由申请人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晓  琴 审判员 林  建  益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