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969号
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