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7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虎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玉 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张润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少杰
书 记 员 张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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