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12民初2640号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5元,由原告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