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1006号
原告:保定市百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胜利胡同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5736185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惠阳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4831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百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百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履行,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百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保定市百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