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8617号
原告:江苏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