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02民初1995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富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地址为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地号01-07-0007)。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地址为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浮市**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86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93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共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