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软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下称云浮移动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3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星软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53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存在如下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视而不见。 1、双方签订的《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第四条第5点约定,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开通的M2M行业应用卡免收SIM**,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的M2M行业应用卡统一设置0元的信用额度。该约定明确了被上诉人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是不能透支消费的资费特定卡,而被上诉人诉称的微信流量红包业务费未能从M2M行业应用卡内预存费中扣取,该费用显然是因透支消费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是可透支的,这就违背了合作协议关于M2M行业应用卡的信用额度为0元的约定。 2、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点约定,开卡时,被上诉人应给***短信功能,无需开通语音功能。短信、流量等相关费用由卡用户自行充值,充值的金额不受限制,充值的余额用完产生欠费,被上诉人需立即停机处理,用户缴清欠费方可复机。第五条第8点约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的欠费风险,被上诉人应当给每张M2M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上诉人仅支付基本套餐费,不支付因被上诉人管控不力导致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之外的任何费用。被上诉人违反约定提供信用额度0元以上的可透支消费的M2M卡,当M2M卡被恶意透支产生欠费后,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对M2M卡采取立即停机处理及当月无法使用的措施。 3、合作协议第五条第7点规定,为确保上诉人名下的M2M卡不被违规开通其他非必要业务,每批次开卡后,被上诉人立即将这些手机号码加入被上诉人的业务受理受限库,实现网上、短信、实体营业厅等渠道无法受理业务。仅当上诉人出具书面且***的函件要求乙方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业务时,被上诉人才予以受理,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业务受理受限,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书面申请并指定开通M2M***流量红包业务,而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确认微信流量红包业务不属于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业务,也就是说流量红包业务不是上诉人书面申请并指定开通的业务,而是被上诉人擅自开通的合作范围外的业务,被上诉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 二、上诉人将M2M**让第三方使用并没有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首先,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点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在其合法范围内的业务提供M2M卡作为信息和数据传输,开卡量不低于1万,每批次开卡必须填写《M2M**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入网手续。上诉人作为物联网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决定了其购买上万张M2M卡并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从而向第三方提供物联网技术服务并收取技术服务费,被上诉人对此是知情,也合乎常理。 其次,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点规定,开卡时,被上诉人应给***信息功能,无需开通语音功能。短信、流量等相关费用由卡用户自行充值,充值的金额不受限制,充值的余额用完产生欠费,被上诉人需立即停机处理,用户缴清欠费方可复机。该约定的卡用户就是指第三方用户,也就是说,合作协议并不限制上诉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M2M卡。上诉人的业务范围决定了其购买上万张M2M卡并不是自己使用。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将M2M**让给第三人使用构成违约,缺乏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微信流量红包业务费不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作协议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合作协议第五条第8点规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欠费风险,被上诉人应当给每张M2M卡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上诉人仅支付基本套餐费。被上诉人违反约定提供可透支消费的M2M卡,并擅自开通约定范围外的微信流量红包业务,事后又不及时履行停机处理、限制使用等管控义务,被上诉人违约事实清楚,显然属于违约方。正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第三方可利用微信操作流量红包业务恶意透支消费并产生大量欠费,该欠费属于套餐资费之外的费用,按合作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由违约方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判令上诉人承担该费用不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云浮移动公司辩称:一、《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约定M2M行业应用卡仅开通短信和GPRS数据传输业务,不包括流量红包业务,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仅提供短信和GPRS数据传输业务,并不包括流量红包业务。但实名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中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主动通过微信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该流量红包业务属于合作协议以外的业务,已不受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约束,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对此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是确认的,因此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 二、M2M行业卡办理了实名登记在上诉人名下,M2M行业卡号码的欠费就是上诉人的欠费。被上诉人依约将1万张M2M行业卡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并办理了实名登记手续,但实名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中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从2015年9月起主动向被上诉人利用微信的功能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共向被上诉人订购了118064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扣除上诉人账上的金额后,尚欠1729824元未付,根据实名制的规则,无论该卡是何人实际使用,只要是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M2M行业卡号码的欠费,就是上诉人的欠费。 三、即使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已将M2M行业应用**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但该转让行为构成违约,上诉人仍应承担支付流量红包欠费的责任。1、上诉人称已将M2M行业应用**让给第三人使用应由第三人承担支付流量红包欠费的责任,被上诉人认为该说法不能成立。首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说的转让行为是否存在尚属于未知数,按照上诉人提供的物流快递单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物流信息,即该快递单未收寄,难以证明上诉人所称的已通过快递将行业**让给第三人的事实。退一步来说,即使存在上诉人所说的转让行为,由于上诉人在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实名登记在其名下的M2M行业应用**让给第三人使用,而第三人利用了该行业卡的GPRS功能下载了微信,并利用微信功能订购了流量红包。该流量红包的业务费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上诉人擅自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M2M行业应用卡,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导致第三人利用上述卡号大量使用流量红包业务而造成拖欠费用,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己经构成违约,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规定,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流量红包业务费1729824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云浮移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星软通信公司立即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订购流量红包业务费1729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星软通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2日,甲方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签订了一份《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合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其合法经营范围内(物联网技术开发机技术服务)的业务提供M2M行业应用卡作为信息和数据传输,开卡量不低于1万,每批次开卡必须填写《M2M行业应用**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入网手续。2、遵循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甲方申请M2M行业应用卡,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07938027-9)入网,经办人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3507221984********。……3、乙方向甲方提供M2M行业应用卡的安全可靠的网络接入和相关客户服务,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的同时,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业务使用费用。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关闭语音功能,必须开通短信用于物联网的设备监控,根据甲方的需求同时开通GPRS功能用于数据传输。……四、1、M2M行业应用卡的通信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计费。2、甲方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购卡数量进行一次性划账。划账金额为:购卡数量×0.6元/卡×12个月。3、开卡当月开始按上述资费开始收费,M2M行业应用卡默认仅提供GPRS功能,必须关闭语音功能,开启短信功能,发送短信则按0.1元/条另行收费。4、M2M行业应用卡的数据流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超出套餐内流量按0.001元/KB收费。每月计费周期为:当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日24时。5、乙方针对甲方开通的M2M行业应用卡免收SIM**。乙方为甲方的M2M行业应用卡统一设置0元的信用额度。……五、业务执行5、开卡时,乙方应给***短信功能,无需开通语音功能。短信、流量等相关费用由卡用户自行充值,充值的金额不受限制,充值的余额用完产生欠费,乙方需立即停机处理,用户缴清欠费方可复机。7、为确保甲方名下SIM卡不被违规开通其他非本合同约定的必要业务,每批次开卡后,云浮移动公司立即将这些手机号码加入云浮移动公司的业务受理受限库,实现网上、短信、实体营业厅等渠道无法受理业务。仅当星软通信公司出具书面且***的函件要求乙方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业务时,云浮移动公司才予以受理,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业务受理受限,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8、乙方给甲方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的欠费风险,云浮移动公司应当给每张M2M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甲方仅支付基本套餐费,不支付因乙方管控不力导致的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可书面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被告知方应在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或联系协商。如违约事实存在的,违约方要立即纠正,并赔偿守约方或已履行方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或已履行方有权解除协议。……九、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还对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云浮移动公司、星软通信公司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名或**确认。 协议签订后,云浮移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卡交付给星软通信公司使用,并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后,星软通信公司将云浮移动公司提供的卡的872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使用、将其中的卡2000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使用。2015年9月起,登记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利用数据传输业务下载了微信,再利用微信的功能主动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共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了118064元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扣除星软通信公司已充值的账上余额40596元,星软通信公司尚欠1729824元未支付。 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云浮移动公司向星软通信公司发出一份警告信,提出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M2M行业应用卡未按合同约定用于物联网业务应用,多次异常重复订购微信流量红包业务,产生费用177420元,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星软通信公司缴清费用,并停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星软通信公司收到上述警告信后回复了云浮移动公司,认为上述微信流量红包业务是第三人所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拒绝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云浮移动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星软通信公司与云浮移动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在云浮移动公司处办理了1万张M2M行业卡,双方之间为此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1万张M2M行业卡全部实名登记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由云浮移动公司向星软通信公司提供短信和GPRS数据传输的业务,但星软通信公司在未与合同相对方云浮移动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M2M行业应用**让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登记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中有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利用微信的功能主动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共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了118064元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星软通信公司抗辩该费用是第三人使用造成的,云浮移动公司应向第三人追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规定,应当由星软通信公司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上述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扣除星软通信公司账上已有的充值金额40596元,星软通信公司仍应支付1729824元给云浮移动公司。故星软通信公司该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星软通信公司抗辩是云浮移动公司不履行管控业务是导致产生流量红包业务大量欠费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云浮移动公司向星软通信公司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只开通了信息和GPRS数据传输业务,但第三人仍然利用其中的GPRS数据传输业务功能下载了微信,利用微信功能大量订购流量红包,因此M2M行业应用卡流量红包业务费用的产生直接原因是星软通信公司擅自向第三人转让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M2M行业应用卡,导致第三人利用这些卡号大量使用流量红包业务而拖欠费用。星软通信公司该项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729824元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68元,由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立案告知书复印件,拟证明本案涉及第三方利用被上诉人提供的卡进行刑事犯罪,上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主张中止本案的审理。被上诉人认为立案通知书与本案无关,不应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2015年8月12日,甲方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签订了一份《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合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其合法经营范围内(物联网技术开发机技术服务)的业务提供M2M行业应用卡作为信息和数据传输,开卡量不低于1万,每批次开卡必须填写《M2M行业应用**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入网手续。2、遵循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甲方申请M2M行业应用卡,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07938027-9)入网,经办人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3507221984********。……3、乙方向甲方提供M2M行业应用卡的安全可靠的网络接入和相关客户服务,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的同时,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业务使用费用。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关闭语音功能,必须开通短信用于物联网的设备监控,根据甲方的需求同时开通GPRS功能用于数据传输。……四、1、M2M行业应用卡的通信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计费。2、甲方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购卡数量进行一次性划账。划账金额为:购卡数量×0.6元/卡×12个月。3、开卡当月开始按上述资费开始收费,M2M行业应用卡默认仅提供GPRS功能,必须关闭语音功能,开启短信功能,发送短信则按0.1元/条另行收费。4、M2M行业应用卡的数据流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超出套餐内流量按0.001元/KB收费。每月计费周期为:当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日24时。5、乙方针对甲方开通的M2M行业应用卡免收SIM**。乙方为甲方的M2M行业应用卡统一设置0元的信用额度。……五、业务执行5、开卡时,乙方应给***短信功能,无需开通语音功能。短信、流量等相关费用由卡用户自行充值,充值的金额不受限制,充值的余额用完产生欠费,乙方需立即停机处理,用户缴清欠费方可复机。7、为确保甲方名下SIM卡不被违规开通其他非本合同约定的必要业务,每批次开卡后,云浮移动公司立即将这些手机号码加入云浮移动公司的业务受理受限库,实现网上、短信、实体营业厅等渠道无法受理业务。仅当星软通信公司出具书面且***的函件要求乙方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业务时,云浮移动公司才予以受理,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业务受理受限,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8、乙方给甲方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的欠费风险,云浮移动公司应当给每张M2M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甲方仅支付基本套餐费,不支付因乙方管控不力导致的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可书面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被告知方应在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或联系协商。如违约事实存在的,违约方要立即纠正,并赔偿守约方或已履行方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或已履行方有权解除协议。……九、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还对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云浮移动公司、星软通信公司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名或**确认。 协议签订后,云浮移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卡交付给星软通信公司使用,并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后,星软通信公司将云浮移动公司提供的卡的872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使用、将其中的卡2000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使用。2015年9月起,登记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利用数据传输业务下载了微信,再利用微信的功能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共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了118064元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云浮移动公司认为扣除星软通信公司已充值的账上余额40596元,星软通信公司欠流量红包业务费1729824元。 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云浮移动公司向星软通信公司发出一份警告信,提出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M2M行业应用卡未按合同约定用于物联网业务应用,多次异常重复订购微信流量红包业务,产生费用177420元,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星软通信公司缴清费用,并停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星软通信公司收到上述警告信后回复了云浮移动公司,认为上述微信流量红包业务是第三人所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拒绝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该费用。云浮移动公司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星软通信公司支付红包流量业务费1729824元。 二审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合作协议第五条第8点的约定,提供了信用额度0元以上的可透支M2M卡,当M2M卡被恶意透支消费产生欠费后未按约定对M2M行业应用卡采取立即停机处理及当月无法使用的措施,且认为流量红包业务为合作协议中的非必要业务,故主张其不应支付因云浮移动公司违约开通非必要业务产生的流量费。云浮移动公司认为M2M行业应用卡只有GPRS、短信、语音、国际港澳漫游四个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开通前两项业务,后两项业务为非必要业务、受限业务,并认为本案产生的流量红包业务费是上诉人通过微信功能主动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而产生的,不属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非必要业务”,不受合作协议的限制,也与合作协议约定的业务没有重叠,是一个新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但星软通信公司则认为其不知道M2M行业卡可以开通哪些业务,并认为除了GPRS套餐、短信之外的其他业务均为非必要业务、受限业务,包括涉案的流量红包业务。 另外,双方确认合作协议中基本套餐中的GPRS是指每月2M流量。 本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流量红包业务费1729824元。 本案中,云浮移动公司认为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利用微信的功能向被上诉人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并产生了1770420元的费用,扣除星软通信公司账上充值余额仍尚欠1729824元,并主**软通信公司支付。对此,星软通信公司认为云浮移动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第五条第8点的约定,提供了信用额度0元以上的可透支M2M卡,当M2M卡被恶意透支消费产生欠费后未按约定对M2M行业应用卡采取立即停机处理及当月无法使用的措施,且认为流量红包业务为合作协议中的非必要业务,故主张其不应支付该有关流量费。云浮移动公司认为M2M行业应用卡只有GPRS、短信、语音、国际港澳漫游四个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开通前两项业务,后两项业务为非必要业务、受限业务,并认为本案产生的流量红包业务费是上诉人通过微信功能主动向云浮移动公司订购而产生的,不属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非必要业务”,不受合作协议的限制,也与合作协议约定的业务没有重叠,是一个新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但星软通信公司则表示其不知道M2M行业卡可以开通哪些业务,并认为除了GPRS套餐、短信之外的其他业务均为非必要业务、受限业务。关于非必要业务的问题,由于云浮移动公司与星软通信公司没有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M2M行业卡的业务仅包括GPRS、短信、语音、国际港澳漫游,也没有明确约定非必要业务仅为语音、国际港澳漫游,且星软公司也不予认可。故此,云浮移动公司认为非必要业务只包括语音和国际港澳漫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并采信星软通信公司的说法,除了协议约定的GPRS套餐和短信外,其他业务为非必要业务。根据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为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M2M行业应用***每月2M的GPRS套餐和短信功能这两项业务,且约定短信、流量的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充值,充值的金额不受限制,充值的金额用完产生欠费,被上诉人需立即停机处理。另外,双方在协议第五条第7点约定为防止违规开通不必要业务,被上诉人在开卡后立即将手机号码加入业务受理受限库,仅当星软通信公司出具书面且***的函件要求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的非必要业务时,云浮移动公司方可受理,且在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受理受限并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同时,双方明确涉案M2M行业应用卡为后付费卡,该后付费卡会产生欠费风险,故双方约定云浮移动公司对每张M2M行业应用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M2M卡/月封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以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本案中,由于流量红包业务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GPRS套餐和短信功能范围内,因此,该业务为非必要业务,根据约定,云浮移动公司理应在星软通信公司出具书面且加***的函件要求开通该流量红包业务的前提下方可受理开通,但云浮移动公司未经星软通信公司书面函件授权而为涉案2534张M2M行业***大量流量红包业务,构成违约。同时,云浮移动公司违反了“做好信用额度0元月封顶、超出0元无法使用”的约定及没有采取“超出0元无法使用”的管控措施,因开通流量红包业务而产生大额流量费,从而导致M2M行业卡透支欠费。根据合作协议第五条第8点“甲方仅支付基本套餐,不支付因乙方管控不力导致的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的约定,由于涉案产生的大额流量红包业务费是云浮移动公司违约开通的,且没有做好管控措施而导致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M2M行业卡透支欠费,星软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有关费用,故云浮移动公司要求星软通信公司支付1729824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20368元,二审受理费20368元,均由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