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02民初37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下简称“云浮移动公司”)诉被告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软通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浮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星软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浮移动公司诉称: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原告)为甲方(被告)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物联网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业务提供M2M行业应用卡作为信息和数据传输,开卡量不低于1万张;遵循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甲方申请M2M卡,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07938027-9)入网,经办人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为350722198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关闭语音功能,必须开通短信用于物联网的设备监控,根据甲方的需求同时开通GPRS功能用于数据传输。该合作协议对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相关约定。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M2M行业应用卡应实名登记在被告名下,开通的功能仅包括短信及GPRS功能。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于2015年8月份分两次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卡交付给被告使用,并办理了实名登记手续,将该1万张M2M行业应用***在被告名下。但自2015年9月起,被告名下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利用微信的功能主动向原告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原告也提供了相应的流量服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被告名下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共订购了118064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扣除被告的账上余额40596元后,被告尚欠流量红包业务费1729824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流量红包业务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微信上网方式订购了流量红包业务,该流量红包业务不属于合作协议的业务范围,被告订购流量红包的行为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设立了流量红包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729824元流量红包业务费。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订购流量红包业务费1729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4、《关于M2M动力100行业卡合作项目流量红包欠费事件的函》;5、实名登记明细单;6、一万张M2M行业应用卡的2534个号码在原告计费系统办理118064条流量红包的记录;7、一万张M2M行业应用卡中的2534个号码在原告计费系统欠费明细;8、一万张M2M行业应用卡的2534个号码的充值记录;9、9月代付记录;10、流量红包业务办理流程;11、警告信;12、《物联网数据卡透支欠费处理函》;13、顺丰速运单号查询截图。
被告星软通讯电信答辩称:一、原告违反约定提供可透支M2M卡并擅自开通流量红包业务是导致产生流量红包业务费的根本原因,原告不履行管控业务是导致产生流量红包业务大量欠费的直接原因。具体理由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第五条第5点约定,原告提供给被告的M2M行业应用卡统一设置0元的信用额度。第7点规定,为确保被告名下SIM卡不被违规开通其他非本合同约定的必要业务,每批次开卡后,原告立即将这些手机号码加入原告的业务受理受限库,实现网上、短信、实体营业厅等渠道无法受理业务。仅当被告出具书面且该公章的函件要求乙方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业务时,原告才予以受理,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业务受理受限,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第8点规定,原告给被告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的欠费风险,原告应当给每张M2M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以上的可透支的M2M卡,同时,在被告未申请开通M2M卡流量红包业务的情况下,原告未经同意擅自开通M2M卡流量红包业务,导致终端客户可以利用微信操作流量红包业务并恶意透支造成欠费,欠费后,原告未按约定对M2M卡进行有效管控,依然任由终端客户持续操作约定外的流量红包业务并产生大量恶意透支欠费,上述恶意透支欠费是因原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流量红包业务费透支欠费是由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原告应向第三方追索。利用M2M恶意透支行为是第三方行为,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第三方的身份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原告,原告应当利用其技术优势,与被告共同配合公安机关追究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挽回损失,而不应当要求无辜的被告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终端客户可以利用微信操作流量红包业务并产生大量恶意透支欠费是因原告违反合作协议约定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星软通信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的身份证复印件、行业流量渠道管控承诺书,证实被告将原告提供的卡的872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的事实。2、***的行业流量渠道管控承诺书,证实将原告提供的卡2000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的事实。3、送达***的快递单。4、报警回执,证实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卡对外销售给第三人后出现大量欠费,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甲方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与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原告)签订了一份《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合作内容1、乙方在甲方其合法经营范围内(物联网技术开发机技术服务)的业务提供M2M行业应用卡作为信息和数据传输,开卡量不低于1万,每批次开卡必须填写《M2M行业应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办理入网手续。2、遵循工信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甲方申请M2M行业应用卡,以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0793XXXX-9)入网,经办人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3507221984********。……3、乙方向甲方提供M2M行业应用卡的安全可靠的网络接入和相关客户服务,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的同时,必须按时向乙方支付业务使用费用。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关闭语音功能,必须开通短信用于物联网的设备监控,根据甲方的需求同时开通GPRS功能用于数据传输。……四、1、M2M行业应用卡的通信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计费。2、甲方根据双方友好协商达成的购卡数量进行一次性划账。划账金额为:购卡数量×0.6元/卡×12个月。3、开卡当月开始按上述资费开始收费,M2M行业应用卡默认仅提供GPRS功能,必须关闭语音功能,开启短信功能,发送短信则按0.1元/条另行收费。4、M2M行业应用卡的数据流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超出套餐内流量按0.001元/KB收费。每月计费周期为:当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日24时。5、乙方针对甲方开通的M2M行业应用卡免收SIM**。乙方为甲方的M2M行业应用卡统一设置0元的信用额度。……五、业务执行5、开卡时,乙方应给卡开通短信功能,无需开通语音功能。短信、流量等相关费用由卡用户自行充值,充值的金额不受限制,充值的余额用完产生欠费,乙方需立即停机处理,用户缴清欠费方可复机。7、为确保甲方名下SIM卡不被违规开通其他非本合同约定的必要业务,每批次开卡后,原告立即将这些手机号码加入原告的业务受理受限库,实现网上、短信、实体营业厅等渠道无法受理业务。仅当被告出具书面且该公章的函件要求乙方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业务时,原告才予以受理,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业务受理受限,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8、乙方给甲方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的欠费风险,原告应当给每张M2M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甲方仅支付基本套餐费,不支付因乙方管控不力导致的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八、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可书面告知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况,被告知方应在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或联系协商。如违约事实存在的,违约方要立即纠正,并赔偿守约方或已履行方的全部损失,且守约方或已履行方有权解除协议。……九、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还对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原告云浮移动公司、被告星软通信公司分别在上述协议上签名或**确认。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卡交付给被告星软通信公司使用,并将1万张M2M行业应用***在被告星软通信公司名下。后,被告星软通信公司将原告提供的卡的872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使用、将其中的卡2000张对外销售给第三人***使用。2015年9月起,登记在被告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利用数据传输业务下载了微信,再利用微信的功能主动向原告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共向原告订购了118064元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扣除被告已充值的账上余额40596元,被告尚欠1729824元未支付。
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星软通信公司发出一份警告信,提出被告名下的M2M行业应用卡未按合同约定用于物联网业务应用,多次异常重复订购微信流量红包业务,产生费用177420元,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缴清费用,并停止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被告星软通行公司收到上述警告信后回复了原告,认为上述微信流量红包业务是第三人所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拒绝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星软通信公司与原告云浮移动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在原告处办理了1万张M2M行业卡,双方之间为此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1万张M2M行业卡全部实名登记在被告名下,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短信和GPRS数据传输的业务,但被告星软公司在未与合同相对方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M2M行业应用卡转让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登记在被告名下中有2534张M2M行业应用卡的号码的利用微信的功能主动向原告订购了大量流量红包业务,至2015年10月3日止,共向原告订购了118064元条流量红包,共发生了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被告星软通信公司抗辩该费用是第三人使用造成的,原告应向第三人追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规定,应当由被告星软通信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流量红包业务费1770420元,扣除被告账上已有的充值金额40596元,被告星软通信公司仍应支付1729824元给原告云浮移动公司。故被告该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抗辩是原告不履行管控业务是导致产生流量红包业务大量欠费的直接原因,本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只开通了信息和GPRS数据传输业务,但第三人仍然利用其中的GPRS数据传输业务功能下载了微信,利用微信功能大量订购流量红包,因此M2M行业应用卡流量红包业务费用的产生直接原因是被告星软通信公司擅自向第三人转让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M2M行业应用卡,导致第三人利用这些卡号大量使用流量红包业务而拖欠费用。被告该项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729824元给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6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