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8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云浮移动大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201**I区33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下简称云浮移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星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软通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浮移动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第五条第8点“云浮移动公司给星软通信公司的卡为后付费卡,因后付***在一定的欠费风险,云浮移动公司应当给每张M2M卡做好信用额度0元、每张M2M***顶,超出0元当月无法使用,防止大批量M2M卡产生大额欠费。星软通信公司仅支付基本套餐费,不支付因云浮移动公司管控不力导致的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之外的任何费用”的约定无效,星软通信公司应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1729824元的流量红包业务费。订购流量红包客观上必然产生资费,星软通信公司不支付流量红包业务费显失公平。2.二审法院认定云浮移动公司违约开通流量红包业务,星软通信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义务不当。根据实名制的规则,无论该卡是何人实际使用,只要是登记在星软通信公司名下的M2M行业卡号码的欠费,就是星软通信公司的欠费,星软通信公司应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该笔费用。云浮移动公司向星软通信公司提供的M2M行业应用卡仅提供短信和GPRS数据传输业务,并不包括流量红包业务,星软通信公司应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1729824元的流量红包业务费。综上所述,云浮移动公司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云浮移动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星软通信公司应否向云浮移动公司支付1729824元的流量红包业务费。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星软通信公司与云浮移动公司签订涉案《M2M行业应用卡业务合作协议》,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云浮移动公司申请再审认为该合同第五条第8点的约定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该协议第五条第7点的约定,为确保星软通信公司名下SIM卡不被违规开通其他非本合同约定的必要业务,云浮移动公司在开卡后立即将这些手机号码加入业务受理受限库,仅当星软通信公司出具书面且***的函件要求对指定号码开通指定的非必要业务时,云浮移动公司方可受理,且在对指定号码临时解除受理受限并开通指定业务后,立即恢复至业务受理受限库。本案中,由于流量红包业务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根据约定,云浮移动公司应在星软通信公司出具书面且加盖的函件要求开通该流量红包业务的前提下方可受理开通,但云浮移动公司未经星软通信公司书面函件授权而为涉案2534张M2M行业卡开通大量流量红包业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星软通信公司仅支付基本套餐费,不支付因云浮移动公司管控不力导致的本合同规定的套餐资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二审判决认定星软通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流量红包业务费,并无不当,云浮移动公司申请再审主**软通信公司应支付1729824元的流量红包业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浮移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发
审 判 员 **开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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