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7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诚伯信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4号之一至三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地号:01-07-000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红,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2019)粤0104民初22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诚伯信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2299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该条规定是明确在案件经过庭审后,发现存在犯罪嫌疑的再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移动案件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直接作出裁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2、一审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二”,直接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相关,完全剥夺了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权利和辩论权利,明显程序不当。3、一审法院主观臆断本案案涉合同纠纷与***个人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案有关,且属于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正常的商事交易,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有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5、一审法院未明确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独立性,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6、本案中,不论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未对案件是否具有“同一事实”的情况进行分析了解,明显违背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规则。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务网的内容显示,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对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以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与该侦查中的刑事案件相关,属于该刑事案件侦查的范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尚不具有民事诉讼之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诚伯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实际控制人***涉嫌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已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上诉人为广东立信企业有限公司的成员公司,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与该侦查中的刑事案件相关,属于该刑事案件侦查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不存在刑事犯罪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维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