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于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航于电梯有限公司与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国家安全局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衢民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航于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国家安全局。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浙江航于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恒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衢州市国家安全局、被上诉人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