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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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2328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34500073C。
经营者:陈建华,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星海天城3号楼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370195J。
法定代表人:刘辉海。
被申请人:刘月生,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月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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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月生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17080104602021000015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月生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小金
人民陪审员  彭友忠
人民陪审员  汪海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