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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7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英,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月明,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星海天城3号楼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3730195J。
法定代表人:刘辉海,总经理。
被告: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683470932J。
法定代表人:许天寿生,总经理。
以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柯,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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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郭月明、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原告施工完成的会昌县文武坝镇月亮湾新区“都市印象”建设工程中的模板安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的处理,准许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因委托鉴定需要一定时间,本案宜中止诉讼,待得出鉴定结果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文星
人民陪审员 曾凤凤
人民陪审员 刘李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立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