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执保44号
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星海天城3号楼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373019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格,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683470932J。
法定代表人:许天寿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傅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