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3942号之一
原告: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
法定代表人:康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顺路北定福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以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了欠款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许友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屈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