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24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矛,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水管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0713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盐城鸿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路****(CN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YWEWW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湘阴县金港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第三人盐城鸿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矛,被告金港公司的法律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盐城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405057.2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被告***驾驶苏JW××**灌装混凝土运输车装满混凝土运输到湘阴县恒大·溪上桃花源项目部建筑工地,本应从芙蓉北路项目部北门直接进入工地,但被告***操作失误从东门进入,经过用沥青铺设的油路驶进用新疆红、***、***规格板拼接面铺设的道路,再驶到正西门,看到禁行标志后,倒车经过两处水景,在水景3处调头,在花卉区被拦下停车。项目部这一块属于核心区域,有售楼部、办公楼及其他各项服务设施,基本建好且投入使用,除了公司接待顾客的轻便看房车外,禁止一切车辆通行。被告碾压的区域达1500平方米,造成700平米路面规格板或是塌陷,或是断裂,或损坏边角,或露出胎胚。两原告是规格板铺设的承包人,根据甲方要求必须返工重做。被告的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书面辩称,1、他并非湘阴本地人,对施工现场位置不熟悉,在询问被告金港公司工作群后,有人发了定位,他按照定位导航到恒大·溪上桃花源东门,门卫开门时并未告知车辆不能进入,他开车进入后发现没有使用混凝土的地方,便停车询问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西门可以出去,于是他将车开到西门,发现不能出去后便将车原路倒回,途中被物业人员拦下。他下车检查地砖铺设路面,只有两块下水道地砖破裂,其余铺装路面没有塌陷或是损坏。2、他受雇于被告金港公司,在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金港公司承担。3、恒大·溪上桃花源门卫放行了他的车辆,通过时也未加阻拦和提醒,即便被告对两原告造成了损失,也应当由恒大·溪上桃花源小区物业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赔偿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并且是直接损失,被告仅造成两块地砖开裂,两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被告所行驶路线中全部的地砖和地基,无事实依据。两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由被告实际造成。5、地砖铺设路段属于恒大·溪上桃花源所有,两原告称其为承包建设人,但并非所有权人,故两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6、财产。6、财产损害赔偿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张被告侵害财产,本案应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告金港公司辩称,1、本案两原告诉称的遭受损失的财产所有权人系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而非两原告,两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2、侵权人系第三人的员工,而非他公司员工,他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运输协议》,双方约定了司机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由第三人承担。3、两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也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据被告***称只有两块地下水沟出现裂纹且当时未设置禁行标志,而两原告提供的照片除第一组能显示是事发当天拍摄外,其余照片均未显示系事发当天拍摄。4、他公司对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恒大·溪上桃花源物业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公司、两原告对损害结果均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盐城公司未陈述意见与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湘阴恒大·溪上桃花源项目的建设工程。2019年1月25日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两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承包项目中剩余园建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两原告。劳务分包内容为恒大·溪上桃花源首期剩余园建工程的地面、铺装、休闲平台、花池、亭、亲水栈桥、雕塑安装、喷泉等硬景的结构、装饰及水电工程。合同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其中8.1约定材料供应方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两原告称该条约定的材料是指水管和电线,石材等其他材料由两原告购买。2、2019年9月15日被告金港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运输协议》,约定第三人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承运被告金港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双方约定了运输单价、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第三人所有的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驾驶车辆,由其所产生的运输安全问题由第三人承担。2019年11月11日被告金港公司向第三人转账混凝土运费300000元,2019年12月5日分四次共计转账运输费257882.5元。2019年11月8日第三人向被告金港公司共计开具了557882.5元发票。3、被告***为第三人派出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为被告金港公司运送恒大·溪上桃花源项目使用的混凝土。4、2019年10月2日被告***驾驶苏JW××**灌装混凝土运输车装满混凝土经保安放行从恒大·溪上桃花源小区东门进入,驶过沥青路后进入了用规格板拼接铺设的道路。5、两原告称规格板拼接铺设的道路除接待顾客的轻便看房车外,其余车辆禁止通行,被告***驾驶的混凝土车本应从芙蓉北路项目部北门直接进入工地,且当时在路面设置了禁行标志。6、被告***称他对施工现场位置不熟悉,通过金港公司工作群发送的定位导航到恒大·溪上桃花源东门,门卫开门时并未告知车辆不能进入,他开车进入后发现没有使用混凝土的地方,在将车原路倒回途中被物业人员拦下。他下车检查地砖铺设路面,只有两块下水道地砖破裂,其余铺装路面没有塌陷或是损坏。7、两原告提供的照片仅第一组显示了拍摄时间为2019年10月2日,该组照片分别拍摄了事发时被告驾驶车辆的前、后部分以及有两块拼接板被损坏的路面,其余照片均未显示拍摄时间。两原告称事发当天只拍摄了几张照片,其余是2019年10月12日以后拍摄。两原告提供的地面损坏工程清单是其自行制作,并未对损坏财产做价格鉴定,其称施工采用了包工包料方式,所有材料均系自行出资购买,现因被告***压坏路面,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延迟了验收时间。8、事发后,被告***向两原告赔偿了2400元。 本院认为,2019年10月2日被告***驾驶苏JW××**灌装混凝土运输车装满混凝土经保安放行从恒大·溪上桃花源小区东门进入,驶过沥青路后进入了用规格板拼接铺设的道路,该事实原、被告均予以承认。规格板拼接的路面由两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铺设,可见被告***驾驶的混凝土车辆驶压了两原告用规格板拼接铺设的道路一事确实发生。但是被告***辩称其下车检查地砖铺设路面,只有两块下水道地砖破裂,其余铺装路面没有塌陷或是损坏,而两原告提供的照片仅第一组显示了拍摄时间为2019年10月2日,该组照片分别拍摄了事发时被告驾驶车辆的前、后部分以及有两块拼接板被损坏的路面,其余组照片均未显示拍摄时间,且两原告也称事发当天只拍摄了几张照片,其余是2019年10月12日以后拍摄。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驶压后被压坏路面的现场全部情况,其提供的地面损坏工程清单是其自行制作,并未对损坏财产做价格鉴定,其要求被告***赔偿405057.25元显然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事发后被告***已经向两原告支付2400元,就两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已经足够赔偿两块拼接板的损失,两原告如在庭后搜集了新的证据,可另案主张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计36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喻娟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