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52号之一
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白泥湖水管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0713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