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52号之二 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水管会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0713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湘0624民初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900000元。因申请人湘阴县金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000元的冻结,只冻结该账户余额40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900000元的冻结;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新区支行,账户:9430××××8889)的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