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3205号
原告:张某,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