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15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实验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晟,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男,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99320.12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2021年06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工行贵州省贵阳油榨街支行账户24×××47的银行存款1630219.78元、中国建设银行贵阳团坡桥支行52×××37_1账户存款1493705.74元、工行贵州贵阳油榨街支行账户24×××29的存款370839.94元、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河滨支行账户52×××88_1的银行存款704554.66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工行贵州省贵阳油榨街支行账户24×××47的银行存款1630219.78元的冻结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贵阳团坡桥支行52×××37_1账户存款1493705.74元的冻结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工行贵州贵阳油榨街支行账户24×××29的存款370839.94元的冻结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河滨支行账户52×××88_1的银行存款704554.6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杨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水元
书 记 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