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保374号
申请人: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北路600号金阳新区产业园电力检修实验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晟,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99320.12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5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油榨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的存款1630219.7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团坡桥支行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493705.74元、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油榨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的存款370839.94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5月17日起至2022年05月17日止)。2021年05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户xxxxxxxxxxx的存款704554.6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5月18日起至2022年05月18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374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