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财保12号 申请人: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W9N239H,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润和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124153,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46683.0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6683.0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