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605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盐城华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立交桥北首。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世纪华联超市解放北路加盟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