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与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6906号
原告:***.
原告:梁某。
被告:某公**。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梁某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某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谢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