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恢2121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和站,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个体户。
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和站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52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和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21年11月10日开始恢复执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有房产信息现已处置,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3、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系榆林市榆阳区人,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在当地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