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保38号
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榆林市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拌合站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路支行名下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3002内的存款3706558.83万元,已冻结583838元,未冻结2839672.8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路支行送达了(2020)陕0802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大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文化路支行名下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3002内的存款3706558.83万元,已冻结583838元,未冻结2839672.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38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0年2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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