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1428号 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17490.5元、执行费7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民初2343号民事调解书、(2024)陕0304执14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