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保184号 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20460243030023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