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4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原审诉请系要求上诉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故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符合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务合同,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依法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一致,均为上诉人所在地。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生效裁定认定案涉纠纷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生效裁定亦查明案涉工程位于宝鸡市陈仓区。据此,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工程属宝鸡市陈仓区行政辖区范围,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查,2018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故本案由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亦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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