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2)陕0303民初655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生,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40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