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26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瑶